关于外贸退税函调问题
我是浙江一家外贸公司,今年和山东一家纺织工厂合作,在我方理申请退税时,我方税局发函至对方税局,工厂会计在对方税局核查时将送货地址写到染厂。事实是货物的确是发到染厂。但是山东会计没有写出是我们指定的染厂,造成浙江税务局认为是山东纺织工厂和浙江染厂发生业务关系,因此要山东第二次回函。到发现问题至今已超过三个月,对方税局迟迟不肯二次复函。坚持要我方税局重新发函方可重新复函。
我们税局明确答复说对方税局可以二次复函,不需我方再次发函。并出示了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函调管理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第十四条 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情况及时函告发函机关。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目前我司在两边税局协调无果,此事一直拖延至今。
请问国税总局的公告上已明确规定可以二次复函,为什么这个二次复函的事情您这边税局不能帮忙理?[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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