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 = cash against documents,通常情况下,发货人将单据寄给货人,货人到单据后付款.
cad是cash against documents的缩写,这是近年来才逐渐出现的一种法,是出口商发货后将单据交予进口商后进口商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是否是t/t付款的另一种说法不是很清楚,从其操作流程看有些相似,只是出口商常常将单据交予银行由银行通过其中介行转进口商,许多银行也接受。使用这种结算方式风险较大,首先是进口商单后方付款,是否履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其次,虽然银行有时接受(建议银行不要接受)这种方式,但法不尽相同,有的银行以d/p方式单据,有的直接以cad方式理,究其实这种结算方式毕竟不是托,如何cad业务,目前尚无国际惯例可资依循,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庭,对各方都有不可测的风险,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应尽量避免采取这种方式,银行在理此类业务时亦应谨慎。
cad操作失误造成汇损失
国内某出口企业a公司向希腊家出口一批总金额为172320美元的化工产品,包括:15000美元的林丹,支付方式为d/a90天;157320美元的乐果,按照50%cad、50%d/a90天方式支付。货物出运后,方在支付了39320美元的货款后拒付余额。由于a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遂将上述逾期应账款余额133000美元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偿。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追讨,方只承认78660美元的债务总金额,并以a公司承诺的合资、进口等问题均未解决为由,欲追究a公司责任;债权和债务抵扣后,方最终提出以40000美元了结债务。
案情分析
初看本案,似乎案情比较清晰,损失(至少是部分损失)看似仅仅源于方信用问题和双方的贸易纠纷。但经过以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国际贸易结算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出口汇损失的多少。
先看157320美元的乐果,按照50%cad,50%d/a90天的方式支付。无论支付方式如何,货物只此一批,承运人只签发一式三份的提单。由于货值的一半要按照cad方式支付,也就是说方要在付清一半的乐果货款给代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并且承兑另一半货款汇票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其次,由于15000美元的林丹是和157320美元的乐果一同出运的,使用的是同一张提单、和报关单,也就是说,方必须同时承兑总金额为78660美元与15000美元之和,即93660美元的汇票,才可以取得乐果和林丹的货权。
因此,如果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操作的话,债务余额应该为:出运金额172320美元扣除50%cad付款赎单部分78660美元和债务人已还款金额39320美元后的余额,即54340美元,而非a公司损失的133000美元。
经询问,a公司对此的解释是:“我公司与许多国外客户都采取cad的付款方式,习惯上我们与国外客户视其为t/t付款方式。因此涉及到cad成交时,所有单据并不通过银行交单和邮寄,而是自行寄单,客户见单付款。所以我公司和客户均认为cad与t/t的付款方式一致。”很明显,a公司对cad支付的概念与oa放账支付的概念发生了混淆。
在有关专业资料对cad术语的解释中,均明确表明cad的操作模式基本与d/p即期相同。甚至在有些资料当中,把cad托和d/p托视为同一操作。
本案中,a公司把cad误作为oa放账操作,自寄单据(这些单据中当然也包括了提单)给方,丧失了通过银行等中介协助控制货权的有利地位,加大了汇风险,使唾手可得的usd78660货款付之东流。而且,由于没有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托,也就没有了方承兑的汇票,间接造成了a公司对债权总额的举证困难,同时也丧失了依据法追究方责任的可能。
案件启示虽然cad支付方式出现得较晚,但它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合同中。由于国际现行的《跟单托统一规则》第522号(urc522)只对“托”这一较大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没有具体指出cad支付方式应该如何操作,这就造成了部分外贸业务员理解上的谬误。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相关外贸和银行从业人员对cad支付操作规则不了解,操作失误,导致风险失控,发生汇损失的案件。本案一方面对外贸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对广大出口企业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