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离岸操作(转载)
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离岸操作
正好前段时间看到一篇不错的文章,把三方贸易中单据写的满清楚,特转贴出来,希望大家可以看的更明白些.
1.commercial invoice 方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的香港公司的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方名字和箱单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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