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价格计算公式,增值税及退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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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价格计算公式,增值税及退税计算方法
含税价-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汇率,就是含税价减去政府退税给你的钱,除以汇率,但是政府退税的基础是不含税价,所以要除以(1+增值税率),即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增值税及退税计算方法:
1、销项税额=销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
然后b企业经过后以200元(不含税)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2、退税计算方法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入=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3%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3%=39
此时c的成本和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入=价+所退增值税=300+39=339
利润=入-成本=339-251=88, 比上面少了12元的利润。这12元就叫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3%)=12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
此时c的成本和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入=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3%,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3%)=12
此时c的成本和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入=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12=88
从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
要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
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3%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3%=26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3%)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3%=39
实际得到39-17=22(<26),结果不同了,少入4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3%)=4。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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