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项目部:苏女士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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