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被誉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在全球经济、贸易和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框架之下,中新经贸合作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新加坡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与此同时,深圳企业的商标在新加坡被抢注的情况也日渐频繁,许多企业在维护商标权利时面临困境。对于尚在申请程序中的被抢注商标而言,被抢注企业可以对目标商标的申请状态持续进行监控,待其进入公告期后及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以合理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本报告主要从新加坡商标异议制度概述异议理由以及具体流程进行分析,供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参考。

一、新加坡商标异议制度概述

新加坡商标注册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新加坡“或“单一国家注册”这两种途径进行,但在各自的异议程序上存在差异,本文主要对新加坡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提出的异议申请程序进行介绍。

1、受理机构

异议人可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Singapore,以下简称“IPOS”)提出商标异议(trademarkopposition)申请,IPOS是新加坡法律部下属的政府机构。

2、法律依据

《商标法》(Trade Marks Act)第7条、第8条 和《商标条例》(Trade Marks Rules)第29-40条对异议理由、程序和时限等作了法律规定。

3、申请时限

商标申请在实质审查通过后,IPOS会在新加坡商标公报上对该商标申请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也可以请求延长提交异议通知书的时间,但需在2个月的公告期内提交延期申请表,最长可延至自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4、申请资格

任何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向IPOS申请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二、新加坡商标异议理由

新加坡以商标使用在先为原则,为了加强公众对知识产权局商标确权监督功能的发挥,根据《商标法》第7条和第8条: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

1、绝对理由

指违反了商标法绝对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不符合商标定义的标志、缺乏显著性、为公众所熟知的惯例、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或恶意注册等情形。

2、相对理由

指违反了商标法相对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其他在先权利(如版权、外观设计等)等。

三、新加坡商标异议具体流程

新加坡的商标异议程序较为复杂,从速交申请到作出裁定的整过程大约需耗时2年。以下从异议申请、异议答辩、协商调解、提交证据、异议听证和异议裁定六个阶段,对新加坡商标异议流程进行介绍。

1、异议申请阶段

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异议人通过填写TM11表格提交异议通知书(noticeofopposition),异议通知书中应包括反对商标注册的理由陈述。同时支付420新加坡元/类别的异议费用,并将异议通知书的副本抄送商标申请人。

异议人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提交HC3表格请求延长提交异议申请的时间,并向商标申请人和每个可能受到延期影响的人抄送该HC3表格的副本。

2、异议答辩阶段

商标申请人自收到异议通知书起2个月内,若希望继续注册该商标,则需通过HC6表格提交一份反陈述(counter-statement),反陈述内容应包括商标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以及商标申请人承认的异议通知书中所指控的事实(若有)。同时需支付360新加坡元/类别的反陈述费用,并将HC6表格副本同时抄送给异议人。若商标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反陈述,则视为撤回被异议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人也可以自收到异议通知书起2个月内,通过提交HC3表格请求延长反陈述时间,最长可延至自收到异议通知书起4个月内,并向异议人和每个可能受到延期影响的人抄送该HC3表格的副本。

3、协商调解阶段

自商标申请人提交反陈述之日起,异议程序中止,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调解,并探讨解决争端的方案。双方当事人可预留30、60或90天的时间进行调解,在各方进一步要求和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

双方在IPOS发出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各填写一份注册表格通知(A NotificationtoRegistrar form)提交给IPOS,同时将副本抄送对方。该表格包括一份WIPO调解申请书供当事人在希望提交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Center)进行调解时使用。

双方也可以自IPOS发出注册表格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提交HC3表格请求延长提交注册表格通知的时间,同时支付120新加坡元的费用,并向另一方和每个可能受到延期影响的人抄送该HC3表格的副本。

在调解结束后的2周内,各方应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IPOS。如果争议中还有任何需要IPOS审理的问题,IPOS将以书面形式或在案件管理会议(CaseManagementConference)上对案件的处理作出进一步裁定。在IPOS作出最终裁定之前,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要求进行调解。

4、提交证据阶段

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则异议程序恢复,IPOS将设定举证期限,并以书面形式或在案件管理会议上提出关于异议通知和反陈述的任何问题。

5、异议听证阶段

在双方提交证据后,IPOS可以组织双方参加听证前审查(pre-hearingreview),听证前审查可能审查任何必要的问题,包括部分或全部事项和解的可能性,并可能要求各方提供更完备的信息,以确保公正、迅速和经济地处理该程序。

IPOS会通知各方听证日期,各方当事人应在听证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IPOS提交书面意见(written submissions)和引用文献集(bundles of authorities),同时应交换各自的书面意见和引用文献集。当事人出席听证会前需向IPOS提交HC1表格,同时支付第一场1000新加坡元的费用和后续800新加坡元/场的费用。

6、异议裁定和上诉阶段

听证会结束后,IPOS将作出异议裁定。若对异议裁定不服,可自裁定之日起28天内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法庭(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提起上诉。

全流程可参考下图:

资料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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