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1项SVHC高关注物质,至此REACH法规下SVHC高关注物质清单总数已达到241项。
物质名称 | 过氧化二异丙苯; 双(1-甲基-1-苯基乙基)过氧化物; 硫化剂DCP; Dicumyl peroxide; Peroxide, bis(1-methyl-1-phenylethyl); bis(α,α-Dimethylbenzyl) peroxide |
物质识别号 | EC.No:201-279-3;CAS.No:80-43-3 |
列入原因 | 生殖毒性(第57c条) |
GHS分类 | H242:加热可能起火。 H315:造成皮肤刺激。 H319:造成严重眼刺激。 H360D: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 H411:对水生生物有毒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
用途 | 聚合物的加工助剂和交联剂,硫化和聚合工艺助剂,工业和消费产品阻燃剂。 |
物质名称 | 磷酸三苯酯; Triphenyl phosphate; Phosphoric acid, triphenyl ester; Phosphoric triphenyl ester |
物质识别号 | EC.No:204-112-2;CAS.No:115-86-6 |
列入原因 | 内分泌干扰特性(环境)(第57f条) |
GHS分类 | H361:怀疑对生育能力或胎儿造成伤害。 H400: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H410: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
用途 | 主要用作塑料及树脂的阻燃剂及增塑剂,也用作合成橡胶的柔软剂。 |
有什么影响?
如物品中含有清单内物质,供应商必须在其物质被列入清单日起6个月内通知ECHA。且必须向其客户提供安全数据表。
该SVHC物质一经加入SVHC,或根据要求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的物品含有SVHC清单上的物质浓度高于0.1%时,必须向其客户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安全使用。同时向ECHA的SCIP数据库提交相关信息。当有关产品≥1t/Y,企业需要在6个月内向ECHA进行SVHC通报。
SVHC清单中的物质将来可能被加入授权物质清单(即REACH法规附录XIV),届时企业必须申请授权才能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