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国际上称作材料安全数据表或化学材料安全评估报告,简称MSDS报告。

随着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了MSDS认证制度,要求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必须进行MSDS评估认证,提供一份该产品的MSDS评估认证报告。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商品向用户提供MSDS评估认证报告,使用户明了化学品的有关危害,使用时能主动进行防护,起到减少职业危害,预防化学事故和环境污染的作用。


铁路车辆和公路车辆,凡运载贴有运输线形图 所示标签编号7A、7B、7C 或7E 的包装件、集合包装或货运集装箱的,或运载无包装的LSA-I 材料, SCO-I 或 SCO-III,,应展示图5.3.1(式样7D)所示的菱形标志牌,其位置如下:

(a) 铁路车辆的两个外侧壁上;

(b) 公路车辆的两个外侧壁和后箱板外壁上。

对于无侧壁的车辆,只要菱形标志牌醒目,可直接固定在载货装置上;对于大型罐体或货运集装箱,罐体或货运集装箱上的菱形标志牌应足够大。对于无足够位置固定大型菱形标志牌的车辆,菱形标志牌尺寸可以缩小到100 毫米。应除去与内装物无关的任何菱形标志牌。

对于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

(a) 任何包装件或集合包装外表面任一位置的剂量率不得超过10mSv/h,仅在下述条件

下才可超过2mSv/h;

(一) 车辆装有围栏,在例行运输条件下,这种围栏可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该

围栏内;

(二) 对包装件或集合包装采取了紧固措施,因此,在例行运输条件下它们在车辆

围栏内的位置保持不变;和

(三) 运输期间,无任何装载或卸载作业。

(b) 在车辆外表面(包括上、下表面)任一位置上的剂量率,或者就敞式车辆而言,在

车辆外缘伸出的垂直平面上、货载上表面,以及车辆下部外表面任一位置上的剂

量率不应超过2mSv/h;

(c) 在距车辆外侧面所代表的垂直平面2 米处的任一位置的剂量率,或者若货载装在敞式车辆中运输,在距车辆外缘伸出的垂直平面2 米处的任一位置的剂量率,均不得超过0.1mSv/h。

就公路车辆而言,除司机及其助手外,任何人均不允许搭乘运载贴有II 级(黄)或III 级(黄)标签的包装件、集合包装或货运集装箱的车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6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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