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与中国贸易往来最密切的国家之一,申请美国专利可以更好地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而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递交多种文件,其中申请人需要重点关注两份文件,即转让协议(Assignment)和发明人誓言(Declaration)。这两份文件是发明人需要签署的文件,如果未按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署,可能会给专利带来隐患。
今天小微就给大家介绍下这两份文件的相关内容。
一、转让协议 Assignment
Assignment是一方将其所拥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部分或全部的权益转让给另一方的书面文件。
美国专利法遵从“一切发明创造源于发明人”(虽然2012年美国专利法改革后略有改观),但还是需要明确发明人同意将专利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防止因为所有权不明而引起的纠纷。
在实务中,由于绝大多数的发明都是职务发明,其所有者是发明人的雇主,即申请人(如公司或学校),所以通过递交Assignment来指明从发明人向申请人的权益转移十分必要。
文件签署期限
关于Assignment登记的期限,USPTO没有明确要求。一般来说,只要在授权前完成权利转让登记即可,不会产生额外费用。
二、发明人宣誓或声明 Oath or Declaration
Oath or Declaration对于专利授权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理论上来说,发明人可以在由美国政府授权的人员面前进行宣誓(Oath),或是呈交一份书面的声明(Declaration)。在实务中,大家都是提交一份声明。
Declaration的内容包括签署人确认充分了解申请的内容并知晓信息披露的义务,需要将与专利性相关的所有已知信息披露给专利局,还必须包括确认惩罚的声明:如果在Declaration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及类似的行为,可被处以罚款或监禁,或者两罚并施。
文件签署期限
如果Declaration随新申请一并递交,无需缴纳额外官费。如果在新申请递交的时候,Declaration还未完成签署,后续再补交,则会产生160美金的官费,所以尽量提前签署此文件。
如果实在无法在递交新申请时同步递交Declaration,建议最好在缴纳申请费时直接缴纳补交Declaration的官费,后续只需要按照规定及时补交Declaration即可,否则USPTO后续会下发补件通知(Notice to File Missing Parts)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期限内补交官费以及进行针对补件通知的答复,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三、关于发明人离职
在实务中,我们一般是基于中国优先权或者PCT申请递交美国专利。因此,我们递交美国专利的时候,距离发明完成或者说距离首次申请递交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在这时,申请人经常会遇到需要发明人签署Assignment和declaration时发明人已经离职了的这个问题。
解决方法
对此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可能联系到离职的发明人,让他们继续配合完成文件的签署,这是最符合规定的做法。不过在现实中,也有一定几率是无法联系到发明人的情况,这时我们就要选择替代方案。
对于Assignment,我们可以通过登记包含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与知识产权权属相关的协议,来进行登记,完成权利转让。
目前,大多数公司在员工入职时都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中往往会包含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即明文规定员工工作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有的公司还会与员工签署单独的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协议。因此,在实务中,当找不到发明人时,可以用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代替正式的Assignment进行注册。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劳动合同是中文的,那么只有一起递交一份英文翻译,美国专利商标局才会接受。
对于Declaration,可以使用Substitute Statement(替代声明)来代替,需要包含如下内容:确认此份替代声明针对哪位发明人;指出是出于哪种情况而使用替代声明;确认签署替代声明的签字人员与被替代的发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签字人员的住址及邮寄地址。
以上就是小微对转让协议以及发明人宣誓或声明这两份文件相关内容的介绍。美国专利申请相比我国,流程复杂且类目繁多,申请人一定要多方了解,严格按照USPTO的要求与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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