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PA认证是什么意思

EPA是美国环境保护局( u.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gency)的英文简称。其主要任务是保护本国人民的健康及自然环境、空气、水和土地,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EPA认证:属于美国一种强制性环保认证。

二、空气净化装置EPA认证填写申请表怎么办理?

申请表由七部分组成。A 至D 部分(1-3 页)将由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认证组织填写和签字。E 至F 部分(4-5 页)将由根据以下标准执行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填写和签字。这些标准是指2007 年12 月21 日或之后发布的ANSI/UL 标准867 第37 款(现为第40 款)第四修正版;或者,对于仅机械过滤装置而言,指相关ANSI/UL 标准,一般是指2007 年9 月27 日出版的针对电风扇的标准507 第九修正版。含空气净化功能的多功能装置应根据ANSI/UL 标准接受检测,一般为电气安全检测。举例来说,这些标准包括ANSI/UL 标准484(室内空调)、ANSI/UL 标准1278(可移动和壁挂或天花板悬挂式电动室内取暖器)、ANSI/UL 1017(真空清洁器、鼓风式清洁器和家用地板整理器),ANSI/UL 标准1993(自镇流灯和灯具适配器)。含非机械空气净化零件的多功能装置还必须接受第37 款(现第40 款)的臭氧排放检测。申请表G 部分留作制造商或检测机构根据需要添加意见使用。如果需使用G 部分,添加意见的人还须在页尾签名。请注意,申请表所有页面均须一同提交。

A 部分至D 部分,每部分的底部都有一个框,可以用于将该部分的信息标注为专有信息

D部分 .装置设计和操作

D.1部分清晰描述待认证的空气净化器的基本设计和功能特征。附上足以证实产品的设计和工作原理的原理图和任何其他文件,例如用户手册和营销材料。另外,请在该空白处注明所有与 D.1 部分有关的附件的页数和标题。如果待检测型号和 C.3 部分列出的型号在功能上有所不同,请附上 C.3 部分列出的型号的原理图,并明确指明不同之处。如果只是在颜色或其他美观特色上与 C.3 部分列出的型号不同,则不需要为其提供原理图。

D.2部分描述所有日常维护要求或建议,尤其是过滤器更换或清洁频率相关的信息,并注明所有与D.2部分相关的附件的页数。

D.3部分不需要臭氧排放检测的装置,即仅机械过滤的装置必须接受ANSI/UL标准507 检测;或者对于多功能装置,须根据适用的ANSI/UL标准,如ANSI/UL标准484、1278、10171993接受检测。此类检测的文件必须随申请表一同提供。根据装置接受检测的时间不同,要求提供的文件也不同,具体请见下文。

“型号群”是指具备相同的设计、操作功能、设备输出功率和性能特质并由同一个制造商生产的室内空气 净化装置。同一型号群的装置可能拥有不同品牌名称。只在无关于臭氧排放的装饰处理如颜色、远程控制、或其他美观特色上不同的机器属于同一个型号群。

D.3EF部分仅机械过滤装置

2008 年10 月18 日之前接受检测的仅机械过滤装置

2008 年10 月18 日之后检测的仅机械过滤装置

D.3 部分在此日期之前,根据ANSI/UL 507 或其他适用的ANSI/UL 标准接受电气安全认证的仅机械过滤装置,只要其仍然符合ANSI/UL 507 或其他相关标准,则不需要接受进一步检测。

必须提交2008 年10 月8 日之前,检测实验室确认检测和合规的文件。其中可能包括:

美国保险商实验所† 授权通知

合规证书

最终检测报告的完整副本

Intertek(之前的ETL)标志授权

加拿大标准协会

这些装置必须遵从针对电风扇的20079

27ANSI/UL507第九修正版,或针对多功能装置的适用ANSI/UL标准接受检测。必须由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U.S.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鉴定为“国家认可检测实验室”(NationallyRecognizedTesting Laboratory[NRTL])的实验室依据ANSI/UL

507或相关标准执行检测。OSHA补充计划

2 至6 和10 可以用于执行电气安全检测。此外,检测装置的实验室必须填写认证申请的E部分和F.1部分,并在第5 页底部签名并注明日期。

注:对于使用紫外灯的机械过滤装置,除电气安全检测外,还须根据ANSI/UL标准

867 第37 款(现第40 款)接受臭氧排放检测。

† ARB 不将 UL 项目完成通知视为某项 ANSI/UL 标准合规的充分证明文件。

如果装置还使用了其他过滤机制,如电晕、荷电滤板或产生离子等,则其不属于仅机械过滤装置,须符合UL 标准867 第37 款(现第40 款)的要求和所有其他适用的标准867 要求。使用紫外(UV) 灯的机械装置必须根据UL 867 第37 款(现第40 款)接受臭氧检测,但是可根据UL 507 接受电气安全检测。

D.4部分- 所有装置,包括机械和非机械装置均须附上申请认证的各个型号的在线列名目录网页副本,或者在申请表的G部分输入电气安全列名具体网页的网址。必须提交各装置在认证组织在线数据库上的列名资料,或提供直接指向列出相关型号的具体网页的链接,以证实该型号目前符合适用的标准。网页/列表必须显示当前日期和申请认证的型号的具体编号;仅指向类似型号或型号系列视为无效。

申请表中还需提供营销材料、用户手册和电气安全检测报告(如有)。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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