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账户与NRA账户虽然有着较为相似的功能,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办法》的规定,离岸账户是指境外居民在允许开办离岸业务的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由于目前经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只有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因此离岸账户也就仅限于在上述四家银行的离岸部开立的外币账户,且该账号抬头应注册“OSA”(OFFSHORE ACCOUNT)。而NRA账户是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的简称,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在岸账户,包括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两种。
2009年外汇局下发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明确外汇NRA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人民银行2010年下发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以及2012年下发的《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明确人民币NRA账户仅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NRA账户和人民币NRA账户均应加前缀“NRA”。
离岸账户与NRA账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开户主体不同。离岸账户开户的开户主体是非居民,既包括境外机构,也包括境外自然人;而目前无论是外汇NRA账户还是人民币NRA账户,现行管理制度都明确其开户的主体是境外机构。二是开户银行不同。离岸账户的开户银行仅限于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等4家已获准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且大都集中在其人民银行离岸部;而外汇和人民币NRA账户的开户银行都是指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具有国内外结算资格的各银行分支行均可办理。
三是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规定不同。《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而外汇NRA账户和人民币NRA账户作为境内银行吸收的境外机构存款,按照现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外汇NRA账户和人民币NRA账户吸收的存款应缴纳存款准备金。
四是占用外债指标(是否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规定不同。《办法》未明确离岸账户是否占用银行外债指标,人民银行今年4月底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也未明确离岸账户的资金是否纳入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但笔者认为离岸账户的资金系银行机构的被动负债,且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存在隔离以及离岸账户开户行主体数量有限,境外主体OSA账户的存款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豁免事项。132号文明确规定作为人民币被动负债的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这也就意味着人民币NRA账户的资金不纳入银行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而作为外币被动负债的外汇NRA账户的资金应纳入银行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NRA账户可基本实现离岸账户的功能。在账户接收从境外汇入的资金方面,离岸账户和外汇NRA账户接收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直接办理;人民币NRA账户对接收境外汇入的资金则要求具有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在账户资金向境外支付以及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方面,离岸账户、NRA账户向境外支付以及离岸账户之间、NRA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都比较自由。在跨境收支与跨境交易管理方面,离岸账户、NRA账户与境内机构账户之间的收支,银行都应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严格审核其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在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基础上为其办理资金收支。在账户资金汇兑方面,离岸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结汇以及能否自由兑换成其他外币规定不明确,外汇NRA账户未经批准不得结汇,而人民币NRA账户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购汇。
在接收境外汇入的资金方面,离岸账户和外汇NRA账户可以自由接收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人民币NRA账户对接收境外汇入的资金则要求具有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离岸账户与NRA账户的功能差别并不大,尤其是外汇NRA账户几乎可以实现离岸账户的全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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