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类注释四译文探讨(转)
张勋
通常认为第十六类注释四是专门用于规范功能机组的条款,但根据其中文表述:“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因此事实上该注释的规范对象既包括机器(machine)又包括机组(combination of machines),而前提是它们必须是由不同的独立部件(individual components)组成。之所以在工作实践中仅考虑该注释在功能机组上的运用,而在处理机器的场合极少应用,则是因为一般认为第十六类类注三,即“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的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已经规范了组合式机器的归类规则,因此无须再运用类注四关于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的机器的归类规定来解决上述问题。
在此应注意第十六类类注三和类注四在规范对象表述上的区别,前者的规范对象为“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而后者为“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的机器”,而除非类注三里所述的“机器”和类注四中的“独立部件”是不同的概念,或者两条类注有不同的适用场合,否则类注四看上去就已经涵盖了类注三的所有情况,而《协调制度》在此处的条款设计上就存在“多此一举”的嫌疑了,或者说,至少从中文条款上看确实是这样的。
从指代上看,根据第十六类类注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该注释明确了类注三和类注四中提及的“机器”均为同一概念,再根据类注四的上下文的对应关系,可以推导出该条款前半句“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中的“独立部件”和后半句“……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机器”其实指的也是同一个概念,因此从中文译文看类注三中的“机器”和类注四的“独立部件”也就是同一个概念。
从适用场合看,类注三叙述了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组合机器的情况(具体装配的概念可参照总注释第六款),类注四的表述则为“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注意若单从语义上理解,“不论是否A或B”这个结构所涵盖的范围应既包括A或B,也包括A否和B否,而这种理解事实上已囊括了类注三所述的范围。难道《协调制度》在此处的设计确实存有瑕疵吗?
为了理解上述看上去的“多此一举”,考察第十六类类注四英文条款:“Where a machine (including a combination of machines) consists of individual components (whether parate or interconnected by ng, by traniion devices, by electric cables or by other devices) intended to contribute togetho a clearly defined function covered by one of the headings in Chapter 84 or Chapter 85, then the whole falls to be claified in the heading appropriate to that function”后发现,首先相对于类注四后半句的中文译文“……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英版条款为“then the whole falls to be claified in the heading appropriate to that function”,由于英版中并未出现machine一词,因此在中文译文中关于“独立部件”和“机器”为同一概念推论的逻辑在英版中并不存在,这方面第十六类总注释第七款译文就处理的较好,用了“整套设备”替代了“the whole”,从而避免了与类注五所定义的“机器”相混淆。此外中文译文括号中“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的关系,在英版中就是“whether parate or interconnected by ng, by traniion devices, by electric cables or by other devices”,因此严格来说将中文译文“……不论是否分开或……”中的“否”去掉才更符合英版原意,同时也验证了其所修饰的“独立部件”。
综上,为还原英版原意,建议将第十六类类注四括号中的内容改为“不论是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并将后半句中的“全部机器”替换为“整套设备”,即“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整套设备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显然作为类注三的补充,类注四除了可适用于功能机组,同样也可用于由不同独立部件组成的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