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的调整

Kams.Yeung
从事外贸的企业,经常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时经常因为资料不符或不足,无法通过税法机关的审核。十月中旬,国家税务局为了实现“零差错”申报和审核无疑点通过,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对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进行调整。 61号公告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以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日期为准),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正式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同时还规定,与本公告相冲突内容的文件自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并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不到信息或内容不符的。 一是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二是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三是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其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因上述原因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限制。否则,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二、退税申报新旧政策交替的。 61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不包括生效前已按原法申报的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出口销额。特别是生产企业已按原法申报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在61号公告生效后应及时齐有关凭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凭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先退税后核销退(免)税的。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在61号公告规定范围之内,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法执行。 国家税务局此次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的调整,不仅加快了出口退税进度,同时也方便企业理相关业务。相关外贸企业应当时时关注国家的各种政策和法规,以便更好的好相关业务的事项。 转载于富强链
2014-01-10 2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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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号公告对于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和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正式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如果企业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无法完成预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此外,61号公告还明确了企业信息录入错误、未能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增值税专用认证操作等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及对于生效前已按原法申报的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出口销额和符合特定规定的生产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方法的调整。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注意遵守新政策和法规,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业务。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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