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行为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Wang28
七种行为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右表中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右表中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理出口退(免)税。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货合同,又签订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3-08-08 29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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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提到了出口退税的几种不合法行为,包括自营出口但不承担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实际上由其他经营者操作完成;对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将退(免)税单证交由非合法单位或个人使用;同一批货物既签货合同,又签订出口合同;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如果出口企业涉及上述行为申请出口退税,将被追回退税款,并处以罚款,还可能被停止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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