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贸公司的业务员,今年3月底从上海空运出口了一批太阳能组件,可是到现在都没法退税。货代说我们当地国税的问题,国税说是货代或者海关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出口的时候我们所有的报关资料都是正常的,以前也都是这么出口的,这次新换了个货代,第一次合作,预录单出来我们单证就说这个单子报关报错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是我们外贸公司而发货单位是我们的商,我们寄的报关资料上的经营单位跟发货单位都是我们外贸公司。当即我们就电话给货代,问为什么这样不经过我们允许擅自更改报关单信息,货代解释说因为我们太阳能产品今年有新规定,什么国门行动什么的,出口的太阳能组件都要一个认证报告,否则出口不了。因为认证报告是商的我们外贸公司是没有ce,ul认证的,所以发货单位只能显示商。否则海关不予出口。(之前货代是跟我们要过认证报告,只是说是报关参考用的。)货代还跟我们一再保证,说没问题的,都是这么出口的,肯定能退税,否则一切责任后果他们承担(聊天记录为凭)。可是等到可以退税的时候,我们当地的国税却说这种两个抬头的情况属于,经营单位无法退税要去发货单位那里退税。但是我们跟发货单位根本没有协议,汇也是我们外贸公司的,商也说他们没法退税的。因为不能退税,我们就把空运费扣下来,没有付货代,直到可以退税为止。货代就以我们名义去海关总局投诉(货代说是不是投诉)我们当地国税, 国税因为这个事情也很恼火,本来我们公司跟国税关系还不错的,现在估计以后的单子退税都有影响了。我们当地国税也回应了货代的投诉。现在货代说是海关要求的跟他们无关。说要跟我们对薄公堂。这件事情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大家帮忙分析下。
事后我也曾经问过好多个货代,说没有这方面的新规定,海关我也过,说没有这个文件规定说出口太阳能组件需要认证报告。但是我也相信货代说的海关要求的也不是捏造的。
以下是国税总局的投诉与我们当地国税回复
我司浙江x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底出口报关一票货物: 报关单号:xxxx品名:太阳能电池组件 hs:854140200 该产品是我司于2013年3月底向xxx公司购得,然后出口销给客户。但在报关时候海关要求该产品的检测报告,因我司是贸易公司,非商,故将商的检测报告给了海关,海关于是将我司出口报关单上的发货单位显示了商的名称,经营单位名称仍然是我司。 我们在理出口退税的时候,我司主管国税局xxx税务局,以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名称不一致为由,不予退税。该产品是我司从商购的,并缴纳了增值税,该货物的出口业务也是由我司经营,外汇也是我司取,整个过程我司均按国家政策来操作经营,不予我司退税,给我司出口经营活动造成了很大困境。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也问过海关,希望能把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改成一致,上海海关说出口退税跟发货单位没有关系,只能由经营单位退税,从而不予更改。该问题也向xx国税过,xx国税将该事情又转交由当地国税答复,当地国税答复说让工厂去退税,但是工厂没有缴纳增值税也没有参与出口经营,更没有到外汇,工厂因此是无法退税的。 现在我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特来向贵局请教,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呢?
-------------------以下当地国税回复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52号)的相关条款,对发货单位的填写规定如下:“发货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根据xxx贸易有限公司所报关单的相关信息,我局认为该报关单的出口业务类型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的相关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在申请理退(免)税时,必须下列凭证资料: “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出口货物证明”,并在“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汇已核销”字样。“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根据贵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认为从事的是自行出口货物的行为,那么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单位应填写为xxx贸易有限公司,我局已多次建议向有关单位提出改单申请,再到我局申请退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