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的经济发展和各国经济合作的加强,外贸事业得到了持续发展。外贸公司的淮入标准放宽了,外贸公司也随之增多,在外贸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外贸业务成为某些外贸公司的主业,有些业务人员认为业务相对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业务而言,责任轻、风险小,因此在理业务过程中,对合同的签订、往来、函件的保存等往往重视不够,故造成某些业务纠纷时有发生。
名为购销实为:某厂与外商就产品和价格达成一致后,委托其外贸公司(yiwu agency)出口,因外商已向外贸公司出信用证,外贸公司认为股汇不成问题。为了便于操作,外贸公司与厂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而非协议。由于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外贸公司退回外商部门货款,同时相应扣减应付厂方货款。事隔几个月之后,厂方起诉外贸公司要按合同金额付款,其理由是产品质量是外商公司(yiwu purchasing agency)验合理后出口,外贸公司不能以产品质量问题扣减货款。外贸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厂方、外商公司为购销关系而不是关系,外贸公司已取厂方货款并将其转出口,故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要求厂方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见,合同是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销合同与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实质不同的,要特别注意谨慎从事。在外商先信用证或先付款的情况下,外贸公司通常与厂方签销合同还是合同的重视不够。认为货款已到或预期能到,不会有风险。但实际上,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出信用证,但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如外商公司(yiwu export agent)与厂方签订是合同,则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厂方索赔会相当困难。因此,对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协议,不要便于操作起见来加重自己的责任。另外,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清楚的认识,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