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条件(加填指定目的地)它是2010通则的新术语,DDU是2000通则的术语,2010里已经没有DDU了。DAP的条款约定如下:目的地交货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指在指定目的地,将到达的 运送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于卖方交货,卖方负担货物运 至指定地的一切风险。当事人最好能清楚地列明约定目的地内的地点,因为至该 地点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DDP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这种交货方式是指出口商在进出口双方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的手续后,再将货物交给进口商。
在这种贸易术语下,出口商需要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还需要办理目的港清关手续,交纳税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可以说,这种贸易术语下,卖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最大的。如果卖家无法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那么还是应当谨慎使用这种术语。
DDU的英语为“Delivered Duty Unpaid”,也就是“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这种贸易术语是指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进口国的某个地方进行货物的交付,在其中,出口商必须承担货物运送到指定 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里边并不包括关税、捐税以及货物进口时所需要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进口商 则需要办理因为没有能够及时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流程而额外引发的费用和风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