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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1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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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接受”,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各国法律均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有效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逾期接受作了灵活处理,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应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接受仍视为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因此,一项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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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09: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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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中的接受

1、接受的含义——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 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2、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条件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作出 条件二:接受必须表示出来。用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形式表示接受;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我国持保留态度) 条件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接受应是无条件的 例如: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不能对发盘的内容作丝毫的变更,这样理解对吗? 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该接受是否有效,取决于内容的变更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不能构成有效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 非实质性变更是否有效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 条件四: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注: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或以某种行为表示。 3、逾期接受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导致接受逾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4、重新接受 如果受盘人采取更加快速的传递方式,使接受通知先于拒绝或还盘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有效。 5、接受的撤回 《公约》规定:“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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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09: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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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的内容和程序

一、交易磋商的含义、方式及内容 含义:指进出口双方就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谈判,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 方式:口头磋商书面磋商 内容:(1)主要交易条件: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2)一般交易条件 二、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一)询盘(邀请发盘)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卖方询盘又叫索盘。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二)发盘(要约)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表达,即构成发盘。 (三)还盘(反要约) 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就是说,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四)接受(承诺) 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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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11: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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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还盘只有受盘人才可以做出,其他人做出无效。 交易方式之一,即接盘人对所接发盘表示接受,但对其内容提出更改的行为。还盘实质上构成对原发盘的某种程度的拒绝,也是接盘人以发盘人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因此 ,一经还盘,原发盘即失效,新发盘取代它成为交易谈判的基础。如果另一方对还盘内容不同意,还可以进行反还盘(或称再还盘)。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在国际贸易中,往往经过多次的还盘、反还盘,才最终达成协议。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规律: 一般说,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改变了内容,还盘以后就应视为失效,发盘人不再受原发盘的约束;同时,接盘人在还盘中对原发盘有任何一点的改变,或对原发盘有任何一点的减少和增加,都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接盘人在还盘以后又愿意接受原发盘,发盘人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 受盘人在收到发盘后,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完全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及时向对方发出接受通知,这就是所谓达成交易;另一种情况是,不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所提出的条件,并向发盘人提出自己的修改条件,这就是所谓的还盘。 此外,还有一种有条件的接受,即在答复对方的发盘时,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又附加上某种条件,这是还盘的另一种形式,实际上也是对发盘的拒绝。 应注意的问题: (1)要识别还盘的形式,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用。 (2)接到还盘后,要与原盘进行核对,找出原盘中提出的新内容,然后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和销售意图,认真予以对待。 (3)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原发盘人可以就此停止磋商。 (4)在表示还盘时,一般只针对原发盘提出不同意或需修改的部分,已同意的内容可以在还盘中省略。[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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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1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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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的注意事项

1、约束力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因此,同询盘相比,发盘更容易得到受发盘人的重视,有利于双方迅速达成交易。但它也因此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发盘时如果市场情况估计有误,发盘内容不当,发盘人就会陷入被动。发盘人在做出发盘前必须弄清上述问题。如果发盘,必须对发盘价格、条件进行认真的核算、分析,确保发盘内容的准确,以免陷于被动。 2、生效时间 公约规定发盘在“到达受盘人时生效”。公约的这一规定,对发盘人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主要表现在发盘的撤回和撤销上。 发盘的撤回。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将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发盘没有生效,因此发盘原则上可以撤回。对此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受盘人。”业务中如果我们发现发出的发盘有误即可按公约的精神采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讯联络方式将发盘撤回(发盘尚未到达受盘人)。如:以信函方式所做发盘,在信函到达之前,即可用电报或传真33、方式将其撤回。 发盘的撤销。发盘的撤销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发盘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盘取消,废除发盘的效力。在发盘撤销这个问题上,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存在着原则上的分歧。公约为协调解决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一方面规定发盘可以撤销,一方面对撤销发盘进行了限制。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盘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盘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盘人”;而公约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第一,发盘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第二,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公约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受盘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企业在同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国企业进行交易,一般均适用公约。因此,我们必须对公约的上述规定予以特别的重视和了解。 3、有效期 发盘有效期是发盘人受其发盘约束的期限。国际贸易中,发盘有效期有两种表现形式:明确规定有效期限、采用合理期限。前者不但很少发生争议而且还可促进成交,使用较多,但不能撤销;后者容易产生争议,但在对方没有接受前可以撤销。采用何者,应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明确规定有效期时,有效期的长短是一重要问题,有效期太短,对方无暇考虑,有效期长,发盘人承受风险也就大。适度把握有效期长短对交易双方都很重要。当事人必须根据货物、市场情况、双方距离以及通讯方式不同合理确定。一般说来,发盘有效期以3~5天和明确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点最为适宜。 4、终止 发盘终止指发盘失去效力。发盘终止有以下情况: 1.因受盘人拒绝而失效;若受盘人在拒绝后又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发盘人也不再受其约束。 2.因发盘人有效撤回或撤销自己的发盘而失效; 3.因规定的接受期限已满而失效; 4.因“合理期限”已过而失效; 5.因政府禁令。有关部门国家政府突然颁布禁止进出口该发盘中的商品的法令; 6.因在发盘接受前,双方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 交易中,不论哪种原因导致发盘终止,此后发盘人均不再受其发盘的约束。[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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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1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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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撤销与撤回

1、发盘的撤回(发盘未生效)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发盘生效后)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撤销的条件: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 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或者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案例:我公司于8月3日以电报方式请法国一供应商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报中声明:此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建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将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8月31日。法商于8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发盘条件虽完成,但既没规定接受期限,也没有注明是否是不可撤销的。我方获悉后,据此计算标价,并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书。8月20日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法商发来传真通知撤销其8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到8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传真法商接受5日的发盘。但法商坚持发盘已于8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我方在发盘邀请中已经清楚地申明法商的发盘是用于我方参加日后投标,法商理应知道其发盘的重要性。而我方已就法商的发盘参加了投标,因此,我方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某些行动。法商在8月31日招标人开标之前是不能撤销其发盘的。[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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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1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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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的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复到我处。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发盘有效期为6天。 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有效。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其期限的计算,按《公约》规定,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时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发盘示例: 感谢7月10日的询价。今晨已经去函,报120公吨红茶每公吨958美元cfr上海净价,装运期为11月和12月,以7月30日前复到为准。[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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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1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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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效的发盘所需条件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别)普通的产业广告、商品目录、价目单等不能构成有效的发盘,因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只能视做邀请发盘。英美法系中规定: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明确,在某些场合下也视为发盘。大陆法系中规定: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公约》持折中态度,如带有“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将售予最先支付货款的公司”等字样也视为发盘。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如“发盘”、“不可撤销发盘”、“递盘”、“不可撤销递盘”、“订购”、“定货”等。(2)明确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包括内容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的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表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如此来看,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邀请发盘 注意:若发盘中带有保留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如“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为未售出为准”这样的发盘都不构成发盘,而只是邀请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一个建议,如果内容不十分确定,或没有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则此建议可看做发盘的邀请。方法形式一项发盘须充分了解商品的货源、生产成本、及有关仓储、运输、保险等情况后,同时还应了解国外市场的有关信息,最后以最为对方易于接受的语句(或发盘程序)进行发盘。有效期1.发盘在传达到受盘人时生效。2.发盘可以规定最迟接受期限。3.发盘可以规定一段接受期间。[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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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10: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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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盘?

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称作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种。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发盘因撰写情况或背景不同,在内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从总的情况看,其结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感谢对方来函,明确答复对方来函询问事项。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阐明交易的条件(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等)。如: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 79.00 perset fob tianjin (3)声明发盘有效期或约束条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励对方订货。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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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14: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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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跟单员的工作职责

跟单员的主要工作是在企业业务流程运作过程中,以客户定单为依据,跟踪产品(服务)运作流向并督促定单落实的专业人员,是各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特别是外贸业务的基础性人才之一。外贸跟单员的职责:跟单员的主要工作是在企业业务流程运作过程中,以客户定单为依据,跟踪产品(服务)运作流向并督促定单落实的专业人员,是各企业开展各项业务,特别是外贸业务的基础性人才之一。一名合格的跟单员需要掌握外销、物流管理、生产管理、单证与报关等综合知识。 在客人有订单过来以后,要先跟客人,工厂核对交期,交期确认后,就要立刻安排面料,辅料的采购。说是面料辅料的采购,看上去很是简单,其实要紧紧的跟进的,任何一个小的部分,面料,或是某一个小的辅料延期到工厂都可能影响到整个订单的交期。 同步进行的包括要把服装生产的工艺单、包装信息及其他的客户提出的特殊要求 正确的转到生产工厂,生产车间,确保后道包装等程序不会出现问题。 开始大货生产以后,相应的要约客人的qc去工厂验初、中、尾期,同时安排递出船样,船样要特别注意,因为有的买家要求确认了船样后才能安排出货的.还有的同步就是安排租船订舱事宜.同客人指定货代或者自己开发货代安排出运事宜。 船样确认后,尾期验货结束后,安排送货到货代指定仓库,同时寄出保管单据到货代或者报关行,安排报关事宜。 报关结束船开后要根据客人的要求寄出单据给客人,一定时间后看看有没有到客人的付款。同时追踪单据的核销。[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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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14: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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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的工作职责

外销员,是指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工作人员。持有外销员资格证书,是在外经贸企业上岗、从事进出口业务人员的必备条件。具有外销员资格证书者,在外经贸部招聘我国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工作人员时优先。 1.负责公司网络平台的维护,每天更新一次网络信息。 2. 负责与客户的联系,一般情况,回复客户邮件不超过24小时。即时通讯,随问随答。 3.负责外销订单的谈判,报价,签订。负责计算外销商品价格。 4.外销订单确认后,列明详细品种,规格,数量交到生产计划部,并落实完成日期。订单同时交到技术部,确认可以生产,技术、工艺、模具有保证。客户有特殊要求的,要与技术部,品管部用书面的方式列明。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反映,并跟踪直到解决。 5.跟踪订单进度,负责与烤漆工厂,包装物料供货商,及其他配件供应商的联系,供应品种品质的确定。配合生产部,保证按时到货。 有包装要求的商品,要提供唛头,并核对无误。 6.负责外销商品合同,箱单,及相关文件的制作。负责订舱配载和报关文件的制作。监督出口货物的装运,核对数量,品种无误,做好书面和照片存档。 7.负责货款的收回,相关和文件的制作。 8.做好来厂客户和参展客户的接待翻译工作,翻译做到准确,友好。 9.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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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09: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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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

交易磋商(business negotiation)是指买卖双方就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期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的过程。 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交易磋商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 买卖双方磋商的内容,如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价格、支付、保险、包装、仲裁等称为交易条件。交易条件可以分为主要交易条件和其他交易条件。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支付方式以及交货的时间、地点等内容,这几项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中不可缺少的。 其他交易条件,如保险、仲裁、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虽然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但在磋商中也不容忽视。有些进出口商根据长期形成的贸易习惯,简化了磋商的内容,将一些变动不大的交易条件作为“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即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交易条件。一般交易条件大都是在合同的背面或下部,交易双方对一般交易条件认同后,在以后的磋商中将不再考虑这些内容,只对主要交易条件进行磋商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inquiry, e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 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询价 2.发盘:报价,要约 1)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内容十分确定 (3)表明订约的意旨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2)发盘的有效期 (1)明确规定具体的有效期 比如:发盘限5日复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发盘。。。复 我国一般都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而且习惯采用“复到有效”reply here 方式 3)发盘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发盘的撤回:发盘人在发盘以后,在尚未到达受盘人之前,将该项发盘收回,使其不产生效力。 发盘的撤销: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其发盘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发盘取消,从而使其产生的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盘人”。 撤销:1.英美法系。发盘可予以撤销,除非是受盘人已付出某种“对价”的发盘以及由发盘人签字封蜡的发盘。 2.大陆法系。发盘生效后,原则上不得撤销该发盘。 3.公约。“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盘人”。以下情况,发盘不得撤销:受盘人收到发盘而尚未发出接受;发盘明确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它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发盘的失效(lapse of offer)或终止(termination)是指发盘失去法律效力。造成发盘失效的原因有下列几种: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 (2)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对发盘做出了有效的撤销 (4)其他原因 比如政府的禁令 3.还盘 ——新的发盘 4.接受 :承诺 只有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即受盘人完全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4)接受必须以某种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公约》、大陆法:接受的函电必须到达发盘人,接受才能生效。 我国:除明确规定有效期内,最后同时规定:以有效期内答复到达为准。 接受的撤回:撤回的通知赶在接受到达受盘人之前传达到受盘人或者两者同时到达。(公约、大陆法) 接受是不可撤销的! 逾期接受: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在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内,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公约:新的发盘[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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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09: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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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询盘?

询盘(enquiry)也叫咨询,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寻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询盘的内容: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发盘。 询盘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询盘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业务中,询盘只是探寻买或卖的可能性,所以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询盘的一方对能否达成协议不负有任何责任.由于询盘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可作为与对方的试探性接触,询盘人可以同时向若干个交易对象发出询盘。 但合同订立后,询盘的内容成为磋商文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若发生争议,也可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二、询盘的分类: 1、买方 是买方主动发出的向国外厂商询购所需货物的函电。在实际业务中,询盘一般多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①对多数大路货商品,应同时向不同地区、国家和厂商分别询盘,以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争取最佳贸易条件 ②对规格复杂或项目繁多的商品,不仅要询问价格,而且要求对方告之详细规格、数量等,以免往返磋商、浪费时间。 ③询盘对发出人虽无法律约束力,但要尽量避免询盘而无购买诚意的做法,否则容易丧失信誉。 ④对垄断性较强的商品,应提出较多品种,要求对方一一报价,以防对方趁机抬价。 2、卖方 是卖方向买方发出的征询其购买意见的函电。 卖方对国外客户发出询盘大多是在市场处于动荡变化及供求关系反常的情况下,探听市场虚实、选择成交时机,主动寻找有利的交易条件。[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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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13: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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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报检员的工作职责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报关员只能受雇于一个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我国海关法律规定禁止报关员非法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必须熟悉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法律、对外贸易、商品知识,必须精通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具备办理报关业务的技能。 报关员的工作职责: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报检员是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受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检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检验、包装、验证、检验、检疫等工作; 2、接受并核对客服提供的报检单据; 3、陪同检疫人员查货; 4、配合报检录入员做好系统的录入工作,与客服确认相关的货物信息; 5、整理报检单及相关报检文件; 6、与海关建立良好的关系。>[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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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11: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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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员的工作职责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力量亲自处理每项具体业务,因此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避免货物在运输、交割时的信用风险。在此背景下,我国需要大量的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也对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那这个职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呢? 1) 负责出口货物接单后的货物运输整体流程运转,订舱,装箱或发货安排,报关跟踪 2)核对提单或空运随机文件的制作,确认是否已出运,发送预报,签发提单 3) 请款/催款,制作成本分析,货物后续跟踪,负责海运进出口货运代理操作 4) 负责商谈协议内容,确认可以合作后签代理协议,与客户就一些非常规文件以及证明进行协调 5)处理与海关,港口和船务关系,接受业务咨询,业务委托 6) 建立详细的工作档案,保存所有相关业务文档,制作相应的进出口表单,通关单证 7)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应对客户投诉,并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8 )及时向部门经理反馈操作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或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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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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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签字:_______ 购方签字:______[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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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1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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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法律规范

合同对当事人构成的约束力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因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各国的法律对于合同的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所谓合同有效胪立的条件,但各国的要求不完全相同。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 这种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而达成的。也就是说,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有要约,没有承诺,合同就不成立。即使双方相互要约(cross offer),意思表示正好一致,合同仍不成立。 要约和承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分别被称作发盘和接受。在有关国际贸易法律中,对发盘和接受这两个行为的定义非常严格。判定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不仅要看有无发盘和接受,还要看发盘和接受这两个行为是否成立。 (二)对价和约因的规定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有关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按英美法解释,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这种通过相互给付,从对方那里获得利益的关系称作对价。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是为了获得卖方的货物,而卖方交货是为了获得买方的货款。 约因(cause)是大陆法中提出的合同成立要素之一。它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都要有约因。买方的约因是获得货物,卖方的约因是获得货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要有对价或约因,法律才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否则,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三)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国际贸易合同一般是在法人之间签订的。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因此,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另外,法人本身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和能力。法人采取的最普遍的具体形式是公司。 (四)合同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各国法律都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利益是广义的,包括公众安全、优良习惯和道德规范。在国际贸易中对违禁品,如毒品、走私物品、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的物品等签订贸易合同是不合法的;与敌国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贸易对象国签订贸易合同也是不合法的。 对于不合法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都不能上诉。法律对这种合同不予承认和保护。同时,如果法律认为必要时,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没收买卖的货物。 (五)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或事实,构成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愿和真实的,合同则不成立。这些原因和事实大致有以下几种: 1.胁迫(duress)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在胁迫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自愿表达的意思。在英美法中,除普通法中有胁迫的法律原则外,在平衡法中有“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的原则。“不正当影响”主要适用于滥用特殊关系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利益的场合。在大陆法中,除有胁迫的法律原则外,还有“绝对强制”的法律原则。前者是指施加心理上的压力;后者是指除施加心理压力外,还对其人身加以强制。在“不正当影响”和“绝对强制”下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2.欺诈(fraud)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无效。英美法把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frandulent misrepresentation)受欺骗的一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并撤销合同。对某种事实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国外一般认为,只有当一方负有对某种事实提出说明的义务时,不作说明才构成欺诈;如果没有此项义务,则不能仅因沉默而构成欺诈。以买卖合同举例,在磋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供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义务,因此没有必要提供说明,不能认为是欺诈。但对于买卖标的物的情况一定要如实说明,因其与对方决定是否订约有关,买方必须告知。若明知一旦告知买方,买方就不会订约,因而采取沉默的办法隐瞒,这就构成欺诈。 3.错误(mistake) 错误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各国法律都认为,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使合同无效,交易就会缺乏必要的保障。所以,对此问题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英美法认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只有当该项错误导致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或者虽已达成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物的存在、性质、数量或有关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项存在分歧时,才可主张合同无效。 (六)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 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和不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证人或公证机关证明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包括人证在内的其他证明形式的合同,而无须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在英美法中,虽没有要式和不要式的划分,但也有相同的概念,如,在英美法的分类中,有签字蜡封的合同。该合同应属于一种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订立的合同,它与大陆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规定,凡是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如卖方已在实质上开始生产专为买方制造的,不宜于售给其他买方的商品,则该合同虽然没有采取上面的形式,但仍有约束力。 《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公约》的这一规定既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因为许多国家贸易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我国对此做了保留。 买卖双方在以函电成交时,任何一方当事在人为如果要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都必须在发出要约或在承诺通知中提出这一保留条件。这时,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双方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合同应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则按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应于双方的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即当载有承诺内容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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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13: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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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权利与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这就是合同的签订。 书面合同的意义在于: 1. 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根据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能得到证明,提供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在用信件、电报或电传磋商时,往来函电就是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为无效。 2. 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门,如以分散的函电为依据,将给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买卖双方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信件、电报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 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 合同(contract)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 成交确认书(confirmation)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和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 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 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 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 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 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合同的内容必须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必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合同条款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如单价与总价的货币名称要一致;价格条件的口岸与目的港要一致,价格条款与保险条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现的货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与双方通过发盘和接受所达成的协议一致。 4. 合同条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错列或漏列主要事项。合同词句要准确、严谨,切忌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约”、“可能”等词句不要使用。 审查书面合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审查是否合法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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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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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的分类

国际贸易合同是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按照一定交易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也称买卖合同。它是根据买卖双方都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合同不仅规定买卖的商品,也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以下所称“合同”,指国际贸易合同。合同以不同的方式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合同制作人分类:卖方制作的,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买方制作的,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按合同的内容繁简分类: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销售合同内容比较全面,除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付款方式、运输标志、商品检验等条件外,还包括有关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也具有销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条款较为简单,一般无检验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属于一种简式合同。此外,买卖双方通过往来函电成交后,如双方均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用往来函电作为依据履行双方的义务。 3.按合同中使用的价格术语分类:可分为“fob合同”、“cif合同”及货物到达合同(arrival contract)等。合同的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首部,包括序言、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险条款、商检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使用文字、份数、效力的有关说明和买卖双方签字。 报验时随附的合同一般可以是经双方签字生效原件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外,买卖合同中有专门的条款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检疫、卫生、环保等质量特征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是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检验检疫的依据。依据合同检验,其检验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才能接受。[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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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09: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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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员的工作职责

一.外贸业务工作流程: 1. 整理报价: 针对不同客户询盘,提供相关报价资料。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所有正式报价单需打印出来,并由经理签字存档。 2. 处理样品: 制作详细样品单,向工厂索取样品,以免工厂错误打样。收到样品之后,应该对样品尺寸,质量和照片,确保寄出的样品同报价吻合,可以按照其生产。另针对有的工厂的样品费用问题同工厂和客户协商。并针对寄样费用,同客户协商,协商不了的情况下,汇报上级,达成解决之道。寄样需记录相关寄件信息,以便及时追踪和后查。 3. 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合同需由业务和经理审批,填入“出口合同审核表(订单跟踪表)”,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4. 收取订金或信用证: 4.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应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它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改证。 4.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5. 下国内生产定单: 在收到信用证或预付款的前提下,开始进行备货。根据订单制定生产计划单,经过审批后,下达到生产部进行生产。如需要,应同时下条码贴纸的生产单给工厂,此类印刷品应要求工厂提供倍品,并确保扫读ok,以免影响出货。 6. 追踪和验货: 在备货过程中,生产部同步进行生产进度汇报,对生产完的产品进行入库登记,以便业务人员掌握整个订单的生产进度。一般在交货期前一周,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如客户指定人员检验。一般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人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注:每次新产品出货,需有大货样品留底。 7. 租船订舱: 7.1.在备货的同时,如果本票业务不为客户指定货代,则向货运代理公司询 价,确定本次出运的货代公司。 7.2、在货物全部生产、包装完毕后,生产部制作装箱单,业务人员根据报来的装箱单,结合合同及信用证货物明细描述,开列出仓通知单。通常在开船一周前可拿到定仓纸。 7.3、单证储运部门根据出仓通知单、工厂制的装箱单、信用证统一缮制全套的出运单据。出运单据包括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装箱单。 7.4、单证储运部门先将出口货物明细单传真给货代公司进行配船订舱,确认配船和费用后,准备全套报关单据(出口货物明细单、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寄到货代公司用于报关、出运; 7.5、在货代公司确认配船和费用后,收到货代公司送货通知单(要求在指定日期前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库)。 8. 报检: 国家法定商检产品需拿到商检证书。一般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货物经检验合格,附报检委托书、外销合同、信用证复印件、商业、装箱单、纸箱证等单据取得商检局出具换证凭单,寄到货代公司用于报关。 9. 申领核销单: 单证人员凭出口货物明细单在本公司申领核销单。 10. 出口报关: 在拖柜同时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关行,委托出口报关及做商检通关换单。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 10.1单证部门拿到核销单后,将货代公司报关所需的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装箱单、外销合同用快件寄出。联系并确认货代公司收到上述单据。 10.2公司负责商检的人员将商检换证凭单寄给货代公司,货代公司凭收到的商检换证凭单,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10.3公司根据货代公司的送货通知按时将货物送到货代公司指定的仓库。报关通过后,货代公司安排集装箱拖货至船公司指定的码头。 11. 收款: 11.1.准备文件: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如果提单需客人确认的,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人,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并同时准备其他相关文件(商业/一般原产地证/装箱单等)。 11.2. 交单: 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 采用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款,确认受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它文件寄给客人。 12.核销退税: 一般在报关之日起90天内核销,核销后公司方可到税务局申报退税。 13.业务登记/存档: 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14.售后问题的处理: 因出口产品供货方原因产生的出口产品错发/漏发/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户提出质量、数量索赔的,业务人员应及时处理。 注:以上业务处理事宜:1/2/3/4/5/6/12/13/14,并应同单证报关人员紧密配合工作,处理好相关交接工作,以免产生问题。 二.现有客户维护和新客户开发: 1.现有客户关系维护 1)处理好定单和索赔问题,保证交货期和产品质量,协调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2)适时对重点客户制定相应的促销和优惠政策,并提供一定程度的广宣支持,塑造良好的企业和品牌形象。 3)在国外的重要节假日里,需发送电子贺卡以示问候。 4)及时向客户提供我司最新产品信息和产品目录。 2.新客户开发 通过展会、网络、走访市场及其他途径努力开拓市场,寻找新的客源。 三.其他相关职责: 1.外事接待 2.建立客户档案,产品档案,质量信息反馈表和制定出口货物统计台帐。并对每笔定单的技术状态表、形式、销售合同及附件进行备份,以备查用。 3.留意市场动态并收集相关产品和市场信息,统计、整理、归档。 4.提交月/季度报表和年度总结。 5.注意不断提高业务员自身知识和素养。[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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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09: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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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单证员的职责要求

国际商务单证员处理的是国际间的商品买卖过程中的单证制作、验审等工作(解决单证从无到有的过程)。他的工作范围 是包括收证、审证、制单、审单、交单、归档等一系列业务活动。 外销员是指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 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有从事国际贸易交流活动、外贸立项、谈判、合同的制作、签定、执行等。 报关员的主要 工作就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海关的办事程序判断某些货物需要何种手续并准备相关文件,按要求制作报关单等并向海 关申报,还要配合海关查验、缴纳相关税费等。他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让货物顺利出口,而单证员的工作则是为了 制作符合信用证,合同规定的单证,实现顺利结汇、收汇。[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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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13: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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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贸易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 国际贸易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包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寄售合同、易货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形式; 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1.国际性 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称为“国内”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有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被认为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在法律的适用性上,各国法律的规定就与国内合同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有三种: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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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13: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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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 ,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加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 出口补贴基本形式 1、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损失。有时候,补贴金额还可能大大超过实际的差价,这已包含出口奖励的意味。这种补贴方式以欧盟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最为典型。据统计,1994年,欧盟对农民的补贴总计高达800亿美元。 2、间接补贴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商品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实行优惠汇率以及对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补贴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商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补贴措施分为三大类: 1、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即对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品在生产、销售环节,直接间接提供的补贴。它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或严重损害别国经济利益。 2、允许使用,但可提出反对申诉的补贴措施。它可在一定范围实施,但如在实施中对其他缔约国贸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时,受损的缔约方可以向实施补贴的缔约方提出反对,或提起申诉。 3、不可申诉的补贴措施。它一般具有普遍适应性和发展经济的必要性,不会受到其他缔约方的反对或引起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出口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种。禁止性补贴是不允许成员政府实施的补贴,如果实施,有关利益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指一成员所使用的各种补贴如果对其他成员国内的工业造成损害,或者使其他成员利益受损时,该补贴行为可被诉诸争端解决;不可申诉补贴即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大,不可被诉诸争端解决,但需要及时通知成员。实施不可申诉补贴的主要目的是对某些地区的发展给予支持,或对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及就业调整提供的援助等。 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利用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在国内行政法律制度上,授予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会构成违法受到追究,但在国际贸易中对国内相关人的利益行为可能构成对其他成员方贸易商的不利,补贴可以影响国际市场的货物流向,补贴经常被作为刺激出口或限制进口的一种手段。[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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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6 13: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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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福费廷?

(一) 概念 福费廷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它是出口信贷的一个类型。 (二)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内容 1.出口商与进口商在洽谈设备、资本货物的贸易时,若要使用福费廷,应该先行与其所在地银行约定。 2.进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言明使用福费廷,进口商提供担保。 3.进出口商签订合同 4.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的正常途径寄给进口商以换取进口商银行承兑的付有银行担保的票。 5.进口商将经承兑的汇票寄交出口商. 6.出口商取得经进口商银行的附有银行担保的汇票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出售给出口地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三)福费廷业务与一般贴现业务的区别 贴现的定义: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1.贴现业务中的有追索权;而福费廷业务中贴现的无追索权。 2.贴现业务中的一般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往来中的,而福费廷则多是与出口大型设备相联系的有关,可包括数张等值的汇票(或期票),每张的间隔时间一般为六个月。 3.有的国家规定贴现业务中的要具备三个人的背书,但一般不须银行担保,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必须有第一流的银行担保。 4.贴现业务的手续比较简单,而福费廷业务的手续则比较复杂。贴现的费用负担一般仅按当时市场利率收取贴现息,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费用负担则较高,除按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外,一般还要收取管理费、承担费、罚款等费用。 (四)福费廷业务与保付代理业务的区别 (1)福费廷用于大型成套设备交易,金额大,付款期限长,多在较大的企业间进行。而保付代理用于一般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金额不大,付款期在1年以下,通常在中小企业之间进行。 (2)福费廷的要求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担保,而保付代理业务中的不要求担保。 (3)福费廷业务是经进出口双方协商确定的,而做保理业务可由进口商或出口商单边决定。 (4)福费廷业务内容单一,主要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和结算,而保付代理业务内容比较综合,它包括多种金融服务项目。 (五)福费廷业务对进出口商的作用 对出口商的作用: 1.能提前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表,有利于其证券的发行和上市; 2.可以加速资金周转; 3.不受汇率变化与债务人情况变化的影响。 4.减少信贷管理和托收费用与风险都转嫁给了银行。对进口商来说,办理福费廷业务手续比较简单,但也有不利之处: 1.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和所发生的费用要计算在货价之中,因此,货价比较高; 2.要有一流银行的担保,保费高。[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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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6 1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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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混合信贷?

混合信贷是出口国银行发放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同时,从政府预算中提出一笔资金,作为政府贷款或给予部分赠款,连同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一并发放。由于政府贷款收取的利率比一般出口信贷要低,这更有利于出口国设备的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与政府信贷或赠款混合贷放的方式,构成了混合信贷西方发达国家提供的混合信贷的形式大致有两种。 1.对一个项目的融资,同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贷款(或赠款)和一定比例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 2.对一个项目的融资,将一定比例的政府信贷(或赠款)和一定比例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混合在一起,然后根据赠予成分的比例计算出一个混合利率。如英国的ATP方式。[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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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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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方信贷?

1.定义: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有关费用。出口买方信贷一般由出口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进口商银行,再由进口商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二是由出口商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由进口商银行出具担保。贷款币种为美元或经银行同意的其他货币。贷款金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0-85%。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定的利率水平而定。 2.方式: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贷款,而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成交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进口商偿款帐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 3.这种买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①.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买方)先缴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现汇定金在贸易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签订后的60天或90天支付。 ②在贸易合同签订后,至预付定金前,进口商(买方)再与出口商(卖方)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这个协议是以上述贸易合同作为基础的,若进口商不购买出口国设备,则进口商不能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取得此项贷款。 ③进口商(买方)用其借到的款项,以现汇付款形式向出口商(卖方)支付货款。 ④进口商(买方)对出口商(买方)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付。 4.直接贷给进口商(买方)银行 其做法与程序如下: ①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先缴15%的现汇定金。 ②签订合同至预付定金前,买方的银行与卖方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虽以前述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③买方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转贷予买方,使买方以现汇向卖方支付货款。 ④买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偿还贷款。 ⑤买方与卖方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5.买方信贷的贷款原则 ① 接受买方信贷的进口商所得贷款仅限于向提供买方信贷国家的出口商或在该国注册的外国出口公司进行支付,不得用于第三国。 ②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仅限于进口资本货物,一般不能以贷款进口原料和消费品。 ③提供买方信贷国家出口的资本货物限于该国制造的,若该项货物系由多国部件组装,该国部件应占50%以上。 ④贷款只提供贸易合同金额的85%,船舶为80%,其余部分需支付现汇,贸易合同签订后,买方可先付5%的定金,一般须付足15%或20%现汇后才能使用买方信贷。 ⑤贷款均为分期偿还,一般规定半年还本付息一次。还款期限根据贷款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 ⑥还款的期限对富国为5年,中等发达国家为8.5年,相对贫穷的为10年。 6. 买方信贷利率和利息计算方法 买方信贷一般低于市场利率,但各国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利率类型——一种是模式利率,它是由美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和日元五种一揽子货币的政府债券利率加权平均而成的综合利率,目前已经停止使用;另一种是商业参考利率,它是经合组织国家各国的政府债券利率,是单一货币利率; *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类型——此利率高于oecd类型; * 加拿大类型——一般高于oecd类型,低于libor类型; * 美国类型——美国发放的买方信贷资金一部分由进出口银行提供,一部分由商业银行提供,前者收取的利率较低。[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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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1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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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卖方信贷?

1.定义:出口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该国出口商提供的商业贷款。出口商(卖方)以此贷款为垫付资金,允许进口商(买方)赊购自己的产品和设备。出口商(卖方)一般将利息等资金成本费用计入出口货价中,将贷款成本转移给进口商(买方)。 2.方式:由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进 官方支持出口信贷的安排 官方支持出口信贷的安排 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的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厂商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向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以便周转。在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时间付讫余款和利息时,出口厂商再向出口方银行偿还所借款项和应付的利息。所以,卖方信贷实际上是出口厂商由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后,再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 3.程序: ①出口商(卖方)以延期付款的方式与进口商(买方)签订贸易合同,出口大型机械设备。 ②出口商(卖方)向所在地的银行借款,签订贷款,以融通资金。 ③进口商随同利息分期偿还出口商的货款后,出口商再偿还银行贷款 4.卖方信贷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① 当事人不同,卖方信贷下是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延期付款下是工商企业之间的关系。 ② 标的物不同,卖方信贷下是货货币资本,延期付款下是商品资本。 ③ 信用性质不同,卖方信贷下是银行信用,延期付款下是商业信用。 5.特点和优势 ①相对于打包放款、出口押汇、贴现等贸易融资方式,出口卖方信贷主要用于解决该国出口商延期付款销售大型设备或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所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是一种中长期贷款,通常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根据项目不同,贷款期限可长达10年。 ②出口卖方信贷的利率一般比较优惠。一国利用政府资金进行利息补贴,可以改善该国出口信贷条件,扩大该国产品的出口,增强该国出口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带动该国经济增长。所以,出口信贷的利率水平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资金贷放市场利率,利差由出口国政府补贴。 ③出口卖方信贷的发放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由于出口信贷贷款期限长、金额大,发放银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所以一国政府为了鼓励该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出口信贷贷款,一般都设有国家信贷保险机构,对银行发放的出口信贷给予担保,或对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予以承保。在中国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此类风险。[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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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 1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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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一国为了支持和鼓励该国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力,以向该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利息补贴和信贷担保的优惠贷款方式,鼓励该国的银行对该国出口商或国外的进口商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该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该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 出口信贷特点: 1、利率较低 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的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由国家补贴利差。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业在西方国家的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产品价值和交易金额都十分巨大。为了加强该国设备的竞争力,削弱竞争对手,许多国家的银行纷纷竞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对外国进口商或该国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即给予信贷支持,以扩大该国资本货物的国外销路,银行提供的低利率贷款与市场利率的差额由国家补贴。 2、与信贷保险相结合 由于中长期对外贸易信贷偿还期限长、金额大,发放贷款的银行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了减缓出口国家银行的后顾之忧,保证其贷款资金的安全发放,国家一般设有信贷保险机构,对银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给予担保。 3、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发达国家提供的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一般直接由商业银行发放,若因为金额巨大,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则由国家专设的出口信贷机构给予支持。不少国家还对一定类型的对外贸易中长期贷款,直接由出口信贷机构承担发放的责任。它的好处是利用国家资金支持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可弥补私人商业银行资金的不足,改善该国的出口信贷条件,加强该国出口商夺取国外销售市场的力量。 出口信贷主要形式: 1、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该国出口商提供的商业贷款。出口商(卖方)以此贷款为垫付资金,允许进口商(买方)赊购自己的产品和设备。出口商(卖方)一般将利息等资金成本费用计入出口货价中,将贷款成本转移给进口商(买方)。 2、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有关费用。 3、混合信贷 混合信贷是出口国银行发放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同时,从政府预算中提出一笔资金,作为政府贷款或给予部分赠款,连同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一并发放。 4、福费廷 福费廷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它是出口信贷的一个类型。[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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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 1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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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差价税?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叫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 征收差价关税其目的是:通过征收差价税,拉平进口商品与国产商品的价格,使该种进口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保护国内生产。由于国内外同种商品的价格时常变动,它们之间的价格差额也会因之产生波动,因此差价税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 各国征收差价税的具体办法也不尽相同,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正常进口税后另行征收——实际上属于一种进口附加税,又称为附加差额税。欧盟为保护其农畜产品免受非成员国低价农产品竞争,而对进口的农产品征收差价税。欧盟首先在共同市场内部按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制订统一的目标价格(target price),然后在目标价格中扣除从进境地运到内地中心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和销售费用后,得到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如果外国农产品抵达欧盟进境地的到岸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按其间差额确定差价税率。差价税实际上欧盟实现共同农业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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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10: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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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国际规定: 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如果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 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 《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反倾销税 (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4)欧盟从2012年12月12日起取消对进口中国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特别关税,结束自1991年起针对中国打火机实行的反倾销税。 有效限度 1、进口国为贸易小国,贸易条件恶化。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价格不变,进口商缴纳反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 倾销税, 进口国国内售价提高,反倾销税提高的产品价格转嫁给国内消费者。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增加和政府的关税收入,进口国遭受净福利损失。 2、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sion)。如果进口国从多个国家进口同种产品,但只对部分进口来源征收反倾销税,那么在减少来自指定国家进口的同时,却增加了未诉国家的出口,这就是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贸易转移效应部分甚至全部抵消了进口国生产部门期望从反倾销中获得的预期收益,降低了反倾销的产业保护效果。prusa(1997)利用美国1980年~1988年所有得出肯定性仲裁结论的倾销产品的贸易数据,判断贸易转移效应是否存在于各个行业。他发现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从未指定国家的进口在案件发生1年后增加约20%,在案件发生5年后增加40%以上。在反倾销税率很高的案件中,贸易转移效应较突出,在反倾销税率较低和被拒绝的案件中,贸易转移效应也很显著。 3、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替代效应(tariff dumping fdi)。当一国出口企业遭遇外国反倾销时,该企业可能绕过反倾销税的壁垒进行的直接投资,这就是反倾销的直接投资效应。直接投资效应使原进口国国内同业竞争加剧,国内企业境况可能恶化。b arrell与pain(1999)检验了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美国和欧盟反倾销的反应。这些 研究 均显示反倾销具有显著的直接投资效应。 4、投入品价格的“连锁反应”(ripple effect)。进口国对中间投入品征收反倾销税,将提高产业链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下游产业的国内与国际竞争力,中间产品成本上升像水波一样会引致相关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价格上涨。由于反倾销集中在初级投入品上,反倾销的“连锁反应”非常广泛。 5、出口国的报复。如果一国征收反倾销不是为了谋求公平竞争,而是作为一种替代关税的保护措施时,这种行动容易引起出口国的反倾销报复。结果,两败俱伤,陷入负数和博弈的困境,贸易自由化受阻。 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二)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三)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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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17:05:51
你好,首先不要焦虑,如今的互联网是你的一个帮手,要学会多搜索,网上会教你很多技巧,如果需要平台的话外贸邦就是一个免费的平台,希望里面的内容可以帮助你。 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两步开始着手:1、全面了解自己的产品,工艺的各个细节都需要知晓;2、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越详细越好。[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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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14:13:35
的确,虽然有很多渠道可以找到公司,但是许多人都没有很好的利用。[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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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14:12:44
你好 作为一个外贸新人需要多学习,多交流,多积累经验,开拓自己的人脉;[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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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14:11:09
亲 要针对目标客户去发才有更好的效果[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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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14:06:25
你好,能喜欢这个行业是成功的第一步,对于一个外贸新人,需要学习的也许很多并不能一两句话说完,坚持可能是刚开始做外贸的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也许刚开始没有订单会十分灰心,但只要坚持过那段时间,找到了具体的入门方法就会轻松一点;多学习、多积累要一直坚持下去。[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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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14:01:16
亲们! 可以关注课堂的更新内容,我们也需要您多多发表言论,共同建立良好学习环境。[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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