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3月份起,日本海关将要求发送afr(advance filing rules)舱单。如同美国的ams,加拿大的aci,欧洲的ens,在没有到日本海关同意出运的回执前,货物不能上船。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的企业:首先要几十了解日本海关关于afr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预申报,二是要与日本的进口商几十沟通,预留足够的时间发送afr信息,并对于afr产生的货物延迟问题以及相关的损失等责任归属条款,避免巨大的损失。
关于这个预申报的一些解读和见解:
1).日本海关将于2014/3/1始执行afr,但是3/1-3/8为试运作,期间发生问题不追究责任,自3/9起从中国港口往名古屋港以及以东港口的船舶、自3/10起往大阪神户港以及以西港口的船舶必须承担申报afr数据的义务。
2).afr申报时间预计为装船前24小时。
3).afr申报中不可更改的内容:船名,船期,船东代码,提单号,装港,卸港。
4).申报需的hs为6位数。
5).审报后,如果没有风险问题,则海关不发出评估通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