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2010年1月針對散裝貨物(bulk and break bulk shipment)出口前公證的要求、
2014年6月菲律賓政府也開始要求貨櫃裝載型式之出貨也需要於出口前申請公證。
依據菲國行政命令(administrative order)ao243-a規定,所有散裝貨物從2010年1月4日開始皆需於出口前向指定之公證公司申請公證,公證完成後由公證公司核發lpsr(load port survey report)給進口商。貨物抵菲國港口清關時,進口商須提示lpsr給菲國海關始可放行該批貨物。
而延續此命令,
自2014年6月起,若整批出貨以整櫃方式出貨即fcl者亦需於出口前申請公證。若該批貨物以lcl方式,俗稱併櫃方式出貨者則不需申請公證。
此舉乃加強對貨櫃裝填時容易產生之走私或逃漏關稅之查核,並協助菲國海關能更有效率的執行稅則核定與關稅的徵。
因此所有进口货物在抵达菲律宾之前必须具有lpsr(load port survey report)否则,必须在目的港补报告dpsr discharge port survery report,必须由认可的第三方公证公司在目的港完成。
lpsr / dpsr费用将是shprs / cnees,承担,而不是船泊运营商承担。。
所有进口cntrs的lpsr将显示第三方公证机构出具的签封号码及船泊运营商的的签封号码
惟有滿足下列情形者不需申請公證:
一、若該批貨物以lcl方式,俗稱併櫃方式出貨且貨人(consignees)超過3位以上(含三)則不需申請公證。
二、貨物目的地為屬菲律賓經濟特區管理局 (peza) 設立之經濟特區。
三、進口商屬於super green lane(sgl)之成員。
四、空運貨物。
五、海外住民返國運回之個人物品,行李等。
公證執行單位將有如bureau veritas(法商法立德公證)等3家公證公司,公證費用官方規定將不可超過貨價fob金額之0.5%。
預計6月起實施,目前暫定會有30天之緩衝期。[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