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企业:我们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能让我们节约很多关税成本,但是这中间涉及的环节好多啊,每个环节的要求都不一样,我作为业务员,天天提心吊胆,生怕自己落下哪个环节。
A:小编:别慌,今天我就和大家聊聊加工贸易业务中的那些需要注意的时间节点,各企业可以对号入座,做好规划,千万别忘了这些deadline呀。
#1
★单耗备案:
选择单耗备案环节为出口前备案单耗的,请务必在成品申报出口前完成单耗申报;
选择单耗备案环节为报核前备案单耗的,请务必在手册、账册报核前完成单耗申报。
#2
★手册变更/延期:
应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
#3
★外发加工:
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4
★深加工结转:
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5
★手册/账册 报核:
手册报核: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账册报核: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6
★货物被封存的情况: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海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7
★集中内销征税:
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8
★保证金退还:
企业应在《退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19号令公布,署令235、240、243、247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150号令)
3、《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4、《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