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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某进口商从国外购进一批工业用插头(8536.6900),持编号为CQC201601020385****的认证证书向海关申报,“货物属性”选择“3C目录内”,“产品资质”栏中的“许可证类别”填报“411-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及编号”;“许可证编号”填报“CQC201601020385****”,结果收到系统退单回执,系统无法找到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税号8536.6900“电压≤1000伏的插头及插座”,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参考目录内;根据商品描述以及技术参数、适用标准(GB/T2099.1-5,7、GB/T1002以及GB/T1003)通过第三方认证为3C目录内产品,则“货物属性”应选择“3C目录内”;并且在产品资质栏预录“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及编号”。但是我们这个案例中,预录CQC开头的证书编号,却被申报系统退单,原因何在?
我们把这张CQC201601020385****证书去CCC查询网站(
可以发现,并未查询到CCC认证证书。说明,这张证书并不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那么这张CQC开头的证书是什么类别的证书呢?又有什么作用呢?我国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强制认证制度(CCC认证),对于列入CCC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可采用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方式,即CQC认证。因此,如果企业持下方CQC证书申报进口,说明进口商品并非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
对于3C目录外的商品,进口申报时,“货物属性”栏选择“3C目录外”,“产品资质”栏无需填写,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CQC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即可申报成功。
申报建议:企业在申报前,首先需要判别产品认证证书类别。对于有些初次进口的商品,可以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描述与界定表》进行判定,实在无法自我判定的,可以请第三方机构出具强制性产品目录外鉴定。如将3C目录内商品瞒报或错报成3C目录外、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将承担逃证的风险。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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