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人不知道的一个信用证常识
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常识,至于不知道这个常识到底有多大的危害,这样说吧,切身利益相关!
在UCP600里面明确规定,信用证兑付或者承付(honor)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里面还明确规定了这样两条:
Article 16 Discrepant Documents, Waiver and Notice
a. When a no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or the issuing bank determines that a presentation does not comply, it may refuse to honour or negotiate.
b. When an issuing bank determines that a presentation does not comply, it may in its sole judgement approach the applicant for a waiver of the discrepancies.
大家英语都很好不需要全部翻译,这两条的意思是,如果你的交单不相符,开证行是可以拒付的,而且拒付之后可以决定是否去联系开证人接受不符点,说的再直白一点,有不符点我可以直接把你的单据退回!
当然,实务操作中,不存在这样的银行,因为他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去做,开证人是他们的顾客,他们不询问顾客直接退单是得罪顾客的行为,所以,都会做个顺水人情,让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自己赚点不符点费用,皆大欢喜!
所以几乎不存在申请人说我要付款,银行说不行,不能付,我要退单给受益人的这种情况。
问题来了,有的信用证里有这么一句话或者一段话:
+DOCUMENTS CONTAINING ANY DISCREPANCY MUST NOT BE NEGOTIATED
(EVEN AGAINST GUARANTEE OR UNDER RESERVE WITHOUT OUR PRIOR
APPROVAL BUT MAY BE SENT ON COLLECTION BASIS.)
说明一下,括弧里面的那段话有的时候有,有的时候没有,但是有没有意思都是一样的,反正即使说有不符点我们绝对不会承付,无论如何都不会!
看到这句话很多人慌了,完了,有了这句话,不就代表万一有不符点,我就拿不到钱了吗?
拿不到钱这个说法,也对不也对,严格意义应该是这样讲:
一旦出现不符点,银行会拒付,银行的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自动灭失。那么银行信用就不再存在。
我需要说明一句,有没有上述的话,都是如此,即便没有,也是如此!因为ucp里面明确规定了!
银行信用不存在了,怎么办,怎么办,是不是就拿不到钱了?
银行信用不存在了,自动转变为了商业信用,是否能拿到钱,看客户会不会接受这些不符点!也就是上述那段话里面的最后一点内容collection basis。
是什么?托收!
也就是出现了不符点,从信用证付款方式,转变为了托收的付款方式!还是要强调,不管有没有这句话,都一样,因为银行会等待开证人通知,这个时候,全凭开证人做主,标准的托收方式!
所以,看到这句话不需要恐慌,更不需要非要去掉,因为有没有银行都是这样操作,有不符点银行就是不会negotiate的,这是ucp赋予银行的权利!
不negotiate不代表不给钱,可以 SENT ON COLLECTION BASIS![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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