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土耳其,一定要注意风险防范,尽量收齐全款再发货,避免客户拖欠。
土耳其海关政策:风险高发点
1、清关期限。货物到港后进口商应在45天内完成提货手续,否则货物将被罚没(confiscate)并进行拍卖。不过45天届满后,收货人(买方)有两次申请延期的机会,每次30天,且不需要提交延期理由。此后,收货人还有一个申请延期30天提货的机会,但需向海关解释延期原因。因此,在收货人的配合下,货物在到港后135天内通常不会进入拍卖程序,不过在此期间产生的滞港、仓储等费用难以避免。
2、退运、转售及拍卖。货物到港后,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出口商将货物拉回或转运。如原进口商拒收,货物转售时,提单必须有第一收货人的背书,如收货人不肯背书,只有通知银行退回提单到国内更改提单;货物放在海关四个月后,海关将作无货主处理,有权拍卖此货物,此时原进口商为第一购买人。
3、退货的规定和流程:
①出口方向海关提交书面声明,解释退货理由及原因(如未收到货款),并要求将货物退回;
②进口方出具同意退货的声明(如果是定牌生产的货品,进口方还需提交声明,表明同意出口方出售其产品);
③出口方支付清关费、海运费、码头操作费(THC)、装货费(Loading Fee)等各项费用(实务操作中基本不可能迫使没有收货的进口方承担上述费用)。[收起]